重磅!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再添“信”动力

2019-08-23 18:02:57 中国信用

【诚信建设万里行·地方篇】重磅!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再添“信”动力

 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透明、监管公平、竞争有序、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深圳市司法局日前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出30条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强调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难点问题。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9月15日。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决定城市竞争力、区域竞争力乃至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若干规定》是深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重要部署。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梳理发现,在《若干规定》提出的30条具体举措中,涉及信用建设的高达20多条,明确提出信用举措和要求的有6条。显然,“信用”已成为深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比如,《若干规定》提出,市、区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建立失信记录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整改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在信用规范方面,《若干规定》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约束的内容。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政府部门各类监管执法过多过滥问题,《若干规定》起草说明显示,该文件从四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一是实行综合监管清单制度,监管部门要编制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检查,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拉网式的执法大检查。三是实行处罚教育前置制度,行政处罚遵循审慎宽容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行给予提示教育,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四是信用修复制度创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承诺、信用整改、信用核查、信用报告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公示其失信记录和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王伟告诉记者,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的新政策、新精神,《若干规定》对信用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了规定,体现了经济特区敢为人先、不断进行改革创新的魄力和勇气。更为可喜的是,《若干规定》体现了浓浓的法治思维,彰显了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治对信用建设的引领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还明确提出深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责任,其中列出了12条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开办申请;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等。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