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谈 玮 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推销电话、弹窗广告等广告乱象,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规范。此次《条例》修订,更加契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注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更加紧密结合广告监管实践,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
据了解,“绝对化用语”认定不能绝对化是《条例》亮点之一。2015年新《广告法》修订后,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但也产生了许多误读。有人认为,只要广告中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就一律属于《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据此出现众多的举报。但是,执法实践中,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需要执法机关根据标准,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等,进行综合判定。新修订的《条例》对如何认定“绝对化用语”作出例外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绝对化用语”,从法规的层面规定“绝对化用语”认定“不绝对”。
而备受社会公众诟病的电话广告扰民、垃圾短信不断等现象,在此次《条例》中也进行了约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并明确“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的方式也视为发送广告。《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等主体的义务。
互联网广告诱使用户点击,弹窗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情形并不少见。《条例》针对上述常见的互联网广告违法问题,在借鉴吸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规范。由于2015年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前端页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不明确,链接跳转广告成为广告监管的重点、难点,也成为违法广告的高发地带,社会反响较大。《条例》根据《广告法》的立法宗旨,对链接跳转广告中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核对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核对所链接页面中与前端页面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内容。”该条同时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所发布的广告的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断开链接。”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举报违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国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有关机关举报违法行为。但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滥用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破坏正常营商环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举报人有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条例》还针对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中的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者问题,从禁止虚假广告和变相发布广告两个层面予以规范;针对普通食品、保健品、保健食品等广告肆意宣传治疗效果问题,用禁止性条款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