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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中国发展联盟发展委员会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8-03-20 23:52:24 来源:315中国网
核心提示: 诚信中国发展联盟发展委员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诚信中国发展联盟发展委员会是全国性诚信建设机构,由有志于推进中国诚信建设发展的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联合组成。第二条发展委员会以组织和推动中国诚信建设发展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参与诚信建设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服务;建立行业自律准则;维护委员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发 ..

诚信中国发展联盟发展委员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诚信中国发展联盟发展委员会是全国性诚信建设机构,由有志于推进中国诚信建设发展的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联合组成。

发展委员会以组织和推动中国诚信建设发展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参与诚信建设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服务;建立行业自律准则;维护委员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发展委员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诚信建设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依据发展委员会宗旨,紧紧围绕服务、自律、维权方面开展工作。

一、向有关部门反映诚信企、事业的发展状况,为政府部门制订诚信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二、根据授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研究国内外诚信发展动态,发布有关信息;

四、发展和促进同各地有关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理念,推进我国诚信建设的发展;

五、为本委员会委员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搭建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提供咨询、培训、信息和评价等智力服务;

六、健全组织体系,发挥各地方工作站组织的作用,协助地方工作站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建立广泛的合作与服务网络体系;

七、组织制订诚信道德规范和行业标准, 积极引导企、事业机构遵纪守法,诚信守约,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努力建设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诚信建设体系;

八、建立企、事业机构诚信会员征信体系,组织开展有关的培训与征信活动;

九、组织开展公益性评价活动,宣传、表彰优秀的诚信机构、诚信人员和成功案例与创新成果。总结推广先进的诚信建设经验,推进优秀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增强诚信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本委员会和委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承担社会责任,以人为本,构建诚信和谐环境。

第三章 委 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为单位和个人委员。

第六条 承认诚信中国发展联盟和本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委员。

一、单位委员条件:

1.各地、各行业从事诚信建设的政府机构、社团组织、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

2.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遵守行业道德规范,从事信用管理服务、认证服务或从事信用管理研究的企、事业单位;

3.关心和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法人组织。

二、个人委员条件:

1.取得信用师、培训师或管理咨询师证书的人员;

2.通过本委员会资格认证,取得本委员会相关资质的人员;

3.在诚信管理咨询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主任委员会工作会审议、批准;

三、颁发委员证书。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管理规章,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协助本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和形象;

四、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七、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十条 委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逾期一年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委员会规章,视情节轻重,本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工作会每年召开二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本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审议、批准本委员会重大活动;

二、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批准增补委员;

五、审议、批准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六、审议本委员会制定的办法和规定;

七、审议、决定本委员会其它事项和提案。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可根据服务、自律、维权等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要求执行相应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委员会开展的活动,为委员提供相关服务;办理发展委员事宜;拟定本委员会相关办法和规定;收集、处理客户投诉;对委员执行诚信道德规范和履行规章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主任全面领导本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副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具体落实主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积极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研究国内外诚信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

四、积极维护本委员会的荣誉与合法权益;

五、及时反映与本委员会发展相关的信息,为本委员会发展献计献策。

秘书长为专职,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组织落实主任委员会的决定与决议;

三、组织起草本委员会文件、管理规定、年度工作报告和管理费收支报告;

四、组织推荐与审核委员资格;

五、组织筹备本委员会的会议和大型活动;

六、组织开展有关调研活动,了解诚信建设动态;

七、组织协调委员的诉求和建议;

八、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诚信建设工作,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党纪国法处罚。

联系电话:400-628-7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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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cxzg3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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