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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出炉:养老保险公司应聚焦主业 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

发布日期:2023-12-13 15:20:19 来源:证券日报
核心提示: 12月12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 ..

  12月12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制度规范,有利于养老险公司聚焦养老主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一位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此前,某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健康险业务并参与了多个惠民保项目,今年该公司已经退出。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将不能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能否经营上述五项业务,与其注册资本有关。同时经营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从养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看,目前,仅1家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处在较低水平,大部分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在30亿元及以上。

  《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满足各项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和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

  同时,《暂行办法》还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在经营规则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的业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事实上,养老保险公司此前的业务范围比较广,部分业务明显偏离了养老保险的定位。例如,部分产品名为“养老保障”但实质为中短期理财,2020年末,养老险公司的个人短期理财类业务规模超过万亿元,2021年起,该项业务正在持续压降。原银保监会去年在《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

  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暂行办法》给予了过渡期,应当自其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本报记者 冷翠华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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